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80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刚,男,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张凤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延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凤刚、张凤强与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依法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均已实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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