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80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刚,男,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张凤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延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凤刚、张凤强与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依法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均已实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