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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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应获得赔偿款数额为2949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祝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474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000元;由被告***赔偿18249.50元。 以上赔偿款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随即返还被告***垫付款32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3元,减半收取计5372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营业部。在汇入执行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