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陆丰市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支付分期本金150600元、分期手续费16489.74元、透支利息64484.6元及从2019年5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对被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N×××××大众牌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3.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