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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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24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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