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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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24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