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 二、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4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2014年4月15日—2014年12月5日以本金5,000,000元给付利息;2014年12月5日—2016年10月18日以本金4,500,000元给付利息;2016年10月18日—2017年4月26日以本金4,200,000元给付利息;2017年4月2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以本金2,700,000元给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原告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扣除已给付利息2,597,226.5元,利随本清; 三、被告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4元(原告朝阳长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24元,由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朝阳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