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欠款本金34,639.38元,利息2,528.75元(计算至2020年1月8日),其他应收费用2,432.86元,合计40,417.69元并给付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34,639.38元的利息(利率按着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4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