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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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邑市商标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1996年12月13日至2000年3月25日按月息9.24‰计算,自2000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 二、被告潍坊宏大电站设备厂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潍坊宏大电站设备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邑市商标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昌邑市商标厂、潍坊宏大电站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