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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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 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2日利息为36741.3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0262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东至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志飞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元,减半收取4509.5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