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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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9)皖179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95000元; 三、驳回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31元,由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9031元,由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安徽龙临九华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8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