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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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4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