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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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伊春欧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辰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伊春欧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00.00元和3003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伊春欧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不足部分8770.00元及存车费2400.00元,合计11170.00元; 以上赔偿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和被告***赔偿完原告的全部损失后,已全损报废的黑F×××××号本田轿车的残值由二被告按照各自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