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3,590.40元; 二、被告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93,59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76元,减半收取计1,069.88元由伊春森工五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