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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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881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0000元(以6881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0日起按日5‰暂计至2012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为302764元,仅主张110000元。自2012年5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仍按日5‰主张),同时由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由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连带负担11758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连带迳付给其11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