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万洲胶粘制品(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4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同时赔偿原告***自2016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34万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46×××6558202565)。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