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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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被告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800元,由被告***、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