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77456.8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14日的借款利息、罚息16330.06元;自2019年6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7元,由被告***、***、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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