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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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三千一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一元六角九分并支付利息(由借款利息的期内总额扣减十七万三千五百一十一元九角六分;借款利息的期内总额为“以八百一十六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三百六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止,以九十九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止,以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止,以一百一十六万七千四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止,以六十万四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止,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止,以六十八万一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止,以一千八百四十二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六角九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止,以八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点八计算); 二、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三百零四万九千七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以三百六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起;以九十九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起;以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起;以一百一十六万七千四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起;以六十万四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起;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起;以六十八万一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以一千八百四十二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六角九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以八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华迈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旭、大连际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博远良实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柏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华迈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旭、大连际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博远良实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柏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华迈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旭、大连际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博远良实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柏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五万三千零二元二角八分、律师费二十万元; 六、驳回原告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迈世实业有限公司、迈世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泰华迈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渤海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范旭、大连际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博远良实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柏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范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6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