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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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3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