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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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天恩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秦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507.7元。 二、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安天恩地网络传媒有限司向西安秦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05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西安秦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秦宏公司预交5040元,由秦宏公司负担;天恩地公司预交5581元,由天恩地公司负担;中铁西安公司预交5546元,由秦宏公司、天恩地公司各半负担27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564元、鉴定费6000元,由天恩地公司负担7953元,秦宏公司负担76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