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保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2859.2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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