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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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79851.92元,合计89851.92元,此款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个人帐户,帐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540.51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驳回原告***本次诉讼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各负担367.5元(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