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潍坊人寿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死者孟德玉、伤者马春英产生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项下损失110000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121000元;

被告唐山中华联合保险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死者孟德玉、伤者马春英产生的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121.47元(1660.81元+9460.66元-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项下损失122317.5元(230276.5元+2041元-110000),共计123438.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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