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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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3456.92元(已扣除***垫付的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3740元,由***、***共同负担,于执行时由***、***向***直接清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担1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