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盛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天津庆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已付10000元);***退还***46643.75元;

二、变更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125661.56元;

三、变更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述一、二项的支付方式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支付***189017.81元,支付***46643.7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反诉费483.05元,共3233.05元,由人保石家庄桥东公司负担1800元、***负担1000元,***负担43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22元,由***负担350元,人保石家庄桥东公司负担3172元,在履行中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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