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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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代理审判员刘新未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神保 |
裁判日期 | 2018-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