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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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美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宁夏美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将驳回宁夏美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调整为:徐州工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美道公司租金224400元及违约金33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徐州工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徐州工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