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广发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0‰,自2012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0‰,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