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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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民发饲料有限公司 南京怀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山推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南京怀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3000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沃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南京怀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