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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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伟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哈尔滨海正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海正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759247.09元; 二、哈尔滨海正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截止至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457565.84元,并从2019年2月14日起以1759247.09元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8.2875‰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伟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伟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海正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海正电器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伟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