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60,000元; 二、被告***对上列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对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