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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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2019年度采暖费共计86295.6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4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