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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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假肢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假肢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34512.1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鉴定费5200元。 上述第一、二、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7元,由原告***负担819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7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