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东环副食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4681511.15元及以14681511.15元为本金,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500000元及以1500000元为本金,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14681511.15元工程欠款及1500000元工程保证金范围内对本案所涉“东环新都商业综合楼”在建工程项目中被告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所分得楼宇面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50元,由原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经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任华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