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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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公估费、车辆损失费等114872.54元。将款汇至账号50×××97,户名: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二、被告张志新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赵丽承担659元,被告张志新承担1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