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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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明城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1053.32元、电动车损失8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23.04元,减除已给付的垫付款10000元,再给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零八百七十六元三角六分(?:80876.36)。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原告***收到保险赔付款后立即返还被告***垫付款三千六百三十五元整(?:3635.00)。 第一项赔付款汇入元氏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称:元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账号:50×××8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