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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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温州祥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2113213元。 二、驳回温州祥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41元,由温州祥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9674元,由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67元。鉴定费257000元,由温州祥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