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新东仁医院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3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6274.22元,合计赔偿317574.22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307574.2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5130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3692.02元。

上述所涉款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1元,鉴定费3247元,合计8738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6738元。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依据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和诉讼费的负担情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257490.2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19),应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3692.02元(开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帐号:53×××12),应支付***313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73)。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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