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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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扬州凯兴工贸有限公司 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凯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凯兴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扬州市开发区(金天城大厦)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证号:扬房他证开字第××号); 四、驳回原告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65元,由被告扬州凯兴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凯兴工贸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5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