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9794.2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含罚息、复利,利息合计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

扣除已支付的89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6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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