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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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9794.2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含罚息、复利,利息合计标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 扣除已支付的89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6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