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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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罚息; 二、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应负的连带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96元,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担96元,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对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应负的连带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