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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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广科药业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温州德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德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44371.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德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2元,由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