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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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909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503.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398.4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8381.6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申请费8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