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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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51534744001000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7056.66元、利息8550.5元、罚息153.41元,以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并以本金517056.6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三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