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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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劳务费430525元及利息损失(以430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2元、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淄博隆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被告***俊、***负担1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