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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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42880元; 三、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万元的履约保函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0023元,减半收取15011.5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