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42880元;

三、被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万元的履约保函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0023元,减半收取15011.5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9-13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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