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57322577.25元、期内利息3700521.2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732257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的标准从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截止2019年2019年9月9日共计1222629.94元,此后的复利以期内利息370052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9%的标准从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地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瑞国用(2014)第103-0272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480万元为限;

三、如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为:02***0824)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000万元为限;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000万元为限;

五、被告蔡长洪(KIANGJEROME)对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000万元为限;

六、被告***、蔡长洪(KIANGJEROME)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蔡长洪(KIANGJEROME)对上述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长洪(KIANGJEROME)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0
发布日期 2020-06-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