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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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45960元及鉴定费用损失15000元,合计赔偿***损失609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4元,由***负担250元,***负担1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