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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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136.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