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雄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给原告广东雄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广东雄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