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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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丰远食品有限公司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省何家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丰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何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的利息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付,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被告福建省丰远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福建省何家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松溪县溪崛山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2)第97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序,在其他优先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后优先受偿; 三、驳回福建省何家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32元,减半收取39016元,由被告福建省丰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